假设中国和美国空间距离无比遥远,以至于国家只能派你一个人到美国出使,并命令你发电报报告美国强大的原因,电报上还只能写一句话,你写什么呢?是投票民 主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投票民主,怎么菲律宾,印尼他们就该贪污贪污该扯皮扯皮强大不了呢?亚洲四小龙经济起飞时期都不民主,怎么还能强大呢?
我认为这份电报上应该写两个字:法治。
法制在美国强大的历史过程中起的作用我不必多说:第一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人民才能有纪律,有了纪律才能分工协作;第二有了法制人和人之间才能有信任,有了信任才能有合同,有信用卡,有支票账户,现代化的经济才能运行起来。
我在美国的一个突出印象是法的观念深入人心。我在山上拿面包喂野生小松鼠,没有任何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一个不到十岁的小女孩告诉我别喂了这违法。中国人到 了美国普遍变得胆小怕事起来,不用说打人连骂人都不敢因为人家真可以告你。一对中国夫妇深夜吵架声音大了点邻居报警,男的被带到警局盘问第二天名字上了当 地报纸。
所以美国的确是法治社会。但另一方面,为什么官司的输赢居然取决于你律师的好坏?为什么人人知道辛普森杀妻的情况下他能没事?如果有钱人可以请好律师总能打赢官司,美国还叫法治社会么?我完全不是法律专家,但本文试图谈论一下这个问题。
中美两国的法制体系从根本上就不一样。在中国打官司就如同参加英语四级考试,存在一个客观的标准,法官象个生物学家判断病毒种类一样根据这个客观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有罪的话怎么判罚。这叫”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律师的作用只能是”提醒”法官。
这种制度的一个缺点是如果这方面的法律还没制定出来,案子就没法判,比如我国金融领域钻法律空子的很多。另一个缺点是判罚的公正性受法官本人的道德和能力水平影响极大,法官如果想腐败他可以轻易左右判罚结果。
在美国打官司就如同参加体育比赛,能不能赢很多情况下不是取决于你本身怎么样,而是取决于你跟你的对手较量。律师是运动员,法官甚至连裁判员都不算,陪审团才是裁判员。在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这个问题上,法官就好比辩论赛的主持人。
这种陪审团制度的一个好处是就算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能判人有罪,然后以后发生类似的案子以此次案例为准办理,这就是所谓的”海洋法系”。而中国以法律为准绳的制度叫做”大陆法系”。
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老百姓,完全不必通晓法律条文,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常识来做出判断,所以特别容易受到律师的左右。
律师的重要性就这么出来了。我用一把”理工科”思维,法治社会的本质是能够确保一个人只要违法就有麻烦从而使人民尽量不犯法,而”有麻烦”不等于一定受到法律制裁。其实这种律师制度并没有让有钱人更敢于违法,请看我总结的美国律师三定律:
美国律师第一定律:只有案子的被告是富人才能让律师兴奋。
我们看报纸上那些离奇的判罚结果抱怨律师,其实这些上了报纸的案件往往都涉及有钱人。律师工作的终极目的是赚钱,两个穷人之间的案子”该怎么判就怎么 判”,所以绝大多数官司的结果一般都是公正的。否则美国社会早就完蛋了。富人没必要花大价钱请律师去诬告穷人,告赢了得到的利益还不够律师费的。
美国律师第二定律:富人跟穷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不超过50%。
这个定律可能有点令人吃惊,但实际上很容易理解。如果富人输了官司必然面临巨额赔偿,所以这时候富人一定要花大钱请好的律师。但是穷人方面就算一分钱不 花,也会有好的律师上门帮他打官司,因为打赢了可以从巨额赔偿中获得巨额利润。比如科比强奸案,科比花了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而原告只花了40万,两边水 平照样势均力敌。
更进一步说富人这边的律师不管官司输赢这笔巨额律师费已经到手了,而穷人这边如果赢了就是飞来横财(Erin Brockovich 案件中律师居然得到赔偿金的40%!),如果输了则所有投入化为乌有,所以必然更加卖力,这样一来从技术角度说官司中富人可能还是处于劣势的一方。
我举一个可能是2004年的离婚案,事见纽约时报,具体人名我就不去考证了。说一个40多岁的富翁,自己白手起家打下这片财富,娶了夫人。有钱到什么程 度呢,纽约时报说二人住在一个类似于城堡的大房子里,旁边另一个大房子住着他们的十几个仆人。注意二人结婚的时候他已经致富,她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这位 夫人在去中国旅行的飞机上认识了一个可能是健身教练,发生婚外情。离婚,打官司,婚外情事实俱在,妻子也承认了,还能怎么判呢?
结果是妻子仍然得到他35%以上的财产。这就是律师的力量。更有意思的是这位富翁本来给妻子买了个价值连城的珠宝首饰做礼物,后来发现婚外情就不想给了,结果法庭判决结果是你既然原来打算给就必须给,把这首饰判给了女方。
总体看来美国离婚案件中男的通常是不利的一方。
但是这种律师制度有一个好处,就是穷人可以告富人,告大公司,告政府,而且有不小的胜算。在我国我不知道穷人有没有这样的胜算。
美国律师第三定律:富人跟死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大大增加。
我不知道美国法律在受害者已经死了的情况下对赔偿金有什么规定,很可能远远少于死者活着的话应该得到的。这可能就是为什么辛普森杀妻案中辛普森能够获胜。另一个因素可能是杀人案太严重,所以富人一定要拼血本花钱请最好的律师。
再举一个例子,也是2004年左右纽约时报报道的。洛杉矶某个已经退休很久的好莱坞演员,不知怎么爱上了一个低级舞女并结婚。婚后很快二人感情不和,老演员想离婚又害怕巨额赔偿金。
所以他干脆把老婆杀了。事情经过可能是两人出去吃饭,妻子被手枪打死在车中。枪上有他的指纹,警方弹道试验也证明了就是这把抢。但是律师就有办法摆平这件事,结果是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看来嫁给有钱人回报大风险也大啊。
美国是法治社会没错,但律师有时候左右公正性。律师们可以说一个富人确实是杀了人但是他杀人是在自己情绪极其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况下杀的,所以不应该 负责任。律师的一个最常用技巧是通过证明一个人平时表现好受教育程度高来证明他”这次”没有犯罪,尽管好人突然干坏事的事情并不少见。
我以前数学课,美国教授不知怎么说到了逻辑。他说这就是逻辑,遗憾的是律师们不懂逻辑,我应该给他们上上逻辑课。但我上课要收钱,可是 lawyers never pay,
“They only take.”
#1 by Gekko on 十月 15, 2009 - 8:54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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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诉讼模式是“当事人主义”“对抗式”,我国则是“超职权主义”“纠问式”,当然现在叫“职权主义”和“控辩式”了。
“法治”还不足以概括美国强大的原因,“宪政”则可以。中国的问题是没有分权,D掌管一切,老百姓在法庭上败诉,不服就一定要上访,上级被上访弄烦了就干预司法,弄一些权宜之计,还美其名曰“服务大局”。
同人兄在国外,可能不太了解中国的事,姓胡的提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至上”,“法治”更成空谈了。
#2 by Jane on 十月 15, 2009 - 5:42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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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US is a common law country. This jurisdiction determines that its legal system is an open one, judges would differentiate different facts of the cases and make decisions. China is a civil law country. It is a rather closed system in that judges are to interpret the codes. The civil law system itself provides less flexibility and more certainty, while the common law system is on the opposite.
Also, China is still at “rule by law” stage, where law is an instrument and at the service of the state, where as the US is a rule of law country, where the laws are at the services of everyone, including the state. Typically, judges in a rule of law society take a very big role.
Another reason why there are so many lawsuits in the US is contingent fees. In the US, lawyers can work on this basis, ie they do not get paid unless they win the case, and if they are successful, they may get up to 1/3 of the award. I’m not sure whether this exists in China.
#3 by 同人于野 on 十月 16, 2009 - 12:24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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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两位说的都很有理。独立博客的最大好处就是更容易得到高质量的评论。
中国的法治状况没法跟美国比。但到底应该怎么看美国的这个律师制度呢?医保费用越来越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诉讼的赔偿金太大。怎样才是客观的认识?也许这些只不过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必要成本,它给社会运行带来的好处远远大于坏处?也许这是一个必须改革不可的阻碍社会前进的毒瘤?
#4 by 早 on 十月 20, 2009 - 5:58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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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没有四?
#5 by 通宵上传 on 一月 29, 2010 - 5:06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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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y dahuang on 二月 24, 2010 - 3:48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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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就是骗人,干的最好的律师能被选为美国总统。
#7 by Debs on 五月 13, 2010 - 2:10 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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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好像把陪审团的作用给漏了,美国法庭上大多时候是三方博弈,而法官只是个维护比赛秩序的裁判,而且是那种篮球,排球的裁判差不多,连博弈过程都没法参加,更别说比赛输赢了。不像大陆法系的自由心证,那就像体操,冰山芭蕾的比赛裁判,鬼知道如何心证法的,如果各个级别心都不正,就啥也证不了了。
#8 by Enid on 七月 14, 2010 - 2:33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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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年纽约时报的那个例子似乎是蔡康永所写LA流浪记的故事。
据蔡所说,舞女是苗女,嫁给那个美国人只是为了获取绿卡。
而那个美国人杀妻后的确很痛苦,以至于有点神经病了。
#9 by 路过 on 七月 29, 2010 - 4:1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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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跑题
开头论点是强大来源于法治
后来部分完全没能证明法治和强大有什么关系。。。。。。